何昭鹏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背着妻子押房借款?2009年4月11日《半岛都市报》A11版
来源:何昭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2
浏览量:1303
丈夫背着妻子押房借款?
女方:离婚时才发现房子被抵押 男方:当时已征得对方同意
日期:2009-04-11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张女士表示要提起行政诉讼。


4月10日,市民张女士称,去年10月份,她向法院起诉离婚,查询过程中发现,丈夫 2007年竟以“单身 ”名义将家中唯一一套房产抵押借款 50万元 ,房管部门还给银行颁发了他项权证,而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她对此毫不知情。两人离婚后,张女士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给银行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4月3日,她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支持她的申请。10日下午,张女士表示对这一结果不服,已经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张女士的前夫翟先生则称当时已征得对方同意。




离婚时发现房屋被抵押




“当时我就蒙了,房子被抵押我根本不知道。”10日下午,记者在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见到了张女士。她说,1993年,24岁的她和比她大1岁的翟先生登记结婚,起初的婚后生活还算幸福,女儿出生更是给家庭增添了快乐。2003年,夫妻俩在福州路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房产证。




“这一两年,我们的感情出现问题。”张女士说,2008年10月,对婚姻心灰意冷的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她发现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不能正常分割。今年2月份,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女士和翟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张女士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现在女儿上初中,身体也不好,我和女儿在家里住,翟先生在外面租房,我们很长时间不联系了。”张女士说。




离婚后,张女士开始为房子被抵押借款的事发愁。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如果身为贷款人的翟先生逾期不还借款,拿到房屋他项权证的银行随时可以拍卖房屋,到那时她和女儿也就没地方住了。张女士向房管部门查询得知,2007年10月份,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翟先生和银行的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给银行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丈夫向银行借款50万元。




张女士的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昭鹏告诉记者,翟先生和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翟先生和银行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称离异单身,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合同上则有“张女士”的签字捺印。“这一切,我都不知情 。”张女士说,自己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字和指纹都不是她本人的。10日下午,记者见到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能证实张女士和律师的说法。




翟先生称前妻报复自己




“当时她同意了,又变卦了!”1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翟先生,他告诉记者,前妻的种种说法都是夫妻打架时的气话,当时房屋抵押时张女士同意,现在又反悔了。记者询问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为何不是张女士本人时,翟先生支支吾吾不愿回答。他表示,自己把房子抵押后借款给朋友做生意,但张女士不听解释总认为自己把钱挥霍了。“我找她沟通她不听,有一天我打了60多个电话,她都不接。”翟先生表示,前妻现在就是“报复”自己,想折腾自己。自己当时不想离婚,张女士一再要求,自己才最终同意离婚。




行政复议维持抵押颁证




去年12月31日,张女士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被申请人的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称,当时,张女士、翟先生以及银行委托代理人3方拿着相关证件前去申请抵押登记,被申请人查询后认为符合规定,才给银行颁发了他项权证。被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已尽了相应审核义务,材料齐备、程序合法、登记无误,张女士称毫不知情缺乏事实根据。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则称,翟先生当时除提交了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外,还提交了未婚声明,称自己已离异。而翟先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经过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尽到了审查义务,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于翟先生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张女士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持被申请人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




不服复议结果决定起诉




张女士表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已经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昭鹏向记者介绍说,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条和《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第10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办理抵押时也应递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何律师认为,被抵押的房屋是张女士和翟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尽管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翟先生,但应视为共同财产。银行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借款时都应该向张女士本人核实,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




“房产证上应明确登记共有人。”何昭鹏拿出张女士的房产证复印件对记者说,当年申请房产证时,张女士就应该向房管部门明确要求注明共有人的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或者多人共有,还要注明具体比例。“很多市民办理房产证时一般只登记所有人,对共有人一栏不填,这也给房屋抵押、过户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不便。”




文/图 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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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昭鹏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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