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昭鹏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008年10月20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来源:何昭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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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10 月 20 日 星期 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某夫妇在某市C区群众二路上开了一家理发店,并有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东东,一家人过着忙碌而幸福的日子。然而,2008年8月的一天,噩运却突然降临。

  案情回放:2008年8月3日,市民张某与孙某手持砖头等物,冲进刘某夫妇所开的理发店内,实施打砸行为,刘某夫妇身上也多处受伤。此时,理发师黄某正在修理剃须 *** ,张、孙二人随即对黄某实施殴打,并用砖头将黄某头部打破。期间,黄某实施了反击,在扭打过程中,黄某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致使手中 *** 片将东东的面部划破,张某和孙某见状急忙逃窜。后东东的面部伤情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C区警方迅速行动,对张某和孙某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予以刑事立案,孙某和张某潜逃至外地。在警方严密布控对张某和孙某实施抓捕的同时,将理发师黄某传讯调查。次日,警方以涉嫌伤害为由对黄某实施刑事拘留。黄某家属就其是否构成犯罪一事向律师咨询,并请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黄某没有伤害东东的故意,其在身体(头部已被打破,后缝合三针)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由于当时的情形比较混乱和危急,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致使手中的 *** 片不慎划破东东的面部,对于造成划伤孩子的后果,黄某当时的心理状态是不希望发生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而不构成故意;第二,《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该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只要构成轻伤的,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伤害的,要达到重伤的程度才能被认定构成犯罪,而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非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或者是《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且受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而非重伤。综合上述两点,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上述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并佐以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黄某于3日后被警方无罪释放。据悉,经警方积极行动,涉嫌寻衅滋事的张某和孙某已被C区警方缉拿归案,现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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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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