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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2009 年 7 月 13 日 《青岛财经日报》A17版
来源:何昭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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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A17版

2009 年 7 月 13 日 星期 一
票据纠纷中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1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年6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银行为青岛市某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后B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田某以A为被告,以甲、乙、该银行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除权判决,并确认田某为该汇票的权利人。田某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汇票原件、A向公安机关的报警材料(以证实A的失票原因是被张某诈骗)。涉案汇票所载的被背书人有B、C、D等公司,非经背书的转让人为乙、A、张某、丙,该汇票依次转让的顺序为乙、A、张某、丙、B、C、D。A委托律师应诉,并向律师提供了关于田某的一份电话录音,该证据显示因该汇票被宣告无效不能兑付,经多次退票后,由B企业的业主田某将此票退还给丙,丙已将汇票款项退还给田某,田某的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愿,实际是和丙合谋,代丙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A通过非背书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当认定A享有票据权利。A在丧失票据后,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法宣告无效的除权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田某的起诉,最为有利的抗辩事由,就是否认田某的主体资格问题。田某作为被背书人之一,经法院查明在该汇票转让和退票过程中其票据利益已有案外人丙向其支付(录音证据证明),田某就不再享有该票据的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其作为原告提起票据权利确认纠纷不适格。适格的原告进行起诉,是启动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原告根本不具有主体资格,就丧失了继续进行法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律师认为,由于此时“原告”已没有权利和资格提出任何的主张和请求,即使其所作出了主张和请求(关于A以票据被盗为由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法院都不应再进行审查,而应当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昭鹏

  

  □律师简介

  何昭鹏,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长期在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精于不良资产处置、银行贷款清收、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抵押担保等业务。联系电话:1378060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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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昭鹏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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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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